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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65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1 10:24:09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南府办〔2017〕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函〔2017〕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维护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基本需求为目标,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需求,在全县建立起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提高供养标准。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组成,其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上确定的底限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位,实行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其护理费由供养对象与照料护理人员结算。
   (二)开展排查认定。按照上级确定的特困人员识别认定标准以及《巴中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巴市民发〔2017〕58号)。坚持个人申报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动态开展特困人员排查认定工作,特别是对散居在农村的失能和半失能人员要进行重点核查。乡镇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准确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确保数据真实、情况清楚、更新及时。
   (三)落实供养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供养责任。各乡镇要落实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责任,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对住房困难和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乡镇和村(社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辖区供养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到2017年底,全县失能和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不得低于20%。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患精神障碍疾病的特困人员,由精神卫生机构集中供养。积极探索和鼓励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特困人员的承包地、山林、宅基地等,可委托代养人员或供养机构代管,其收益通过协议,用于特困人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医疗护理等事宜。
   (四)落实医疗保障。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要为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室。特困人员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解决。特困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68号)中建档立卡贫困户门诊标准救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标准限额结算;对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特困人员,按相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二类特殊门诊疾病实行按比例结算,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解决。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住院就医管理,对小病大治、过度医疗、骗取国家医疗金等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缴非法所得。
   (五)落实住房保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住房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方面给予住房救助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妥善做好分散供养对象的安全用水、生活用电、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
   (六)做好丧葬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离世后,由供养机构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委托村(社区)或其近亲属办理,丧葬补助费由财政部门按特困人员本年度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对特困人员实施殡葬救助政策的,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七)加强制度衔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社会福利和商业保险等制度衔接,要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享受供养救助政策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
    三、全面提升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
   (八)统筹规划建设。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采取新建、撤并、扩建等方式,选择在交通便利、场镇集中、人口规模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地方,建设辐射周边乡镇、基础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新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拓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和服务群体,充分发挥辐射引领和带动作用。对年久失修、基础设施较差、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老人居住的供养机构,要统筹安排,常态化开展排查排危修缮,完善设施和功能,确保无安全隐患。
   (九)完善管理制度。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符合登记管理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法人登记。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县敬老院管理所指导乡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和机构管理工作。供养机构内部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院务公开、财务管理、财产管理、膳食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洁、档案管理、学习娱乐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建立管理制度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考评结果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报酬绩效挂钩。
   (十)提升服务水平。特困供养机构要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注重对老人饮食安全、洗浴卫生、患病就医、心理安慰、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人员按照自理人员10:1、半失能人员6:1、失能人员3:1的比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配备,优先在身体健康、有一定责任心的特困群体中选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全县最低工资的1.2倍。要加强对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参与特困人员养老服务。
   (十一)创新运营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公营”营运管理,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生机活力,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营运,积极推广“公建民营”为重点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模式,加快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转变为片区养老服务中心步伐,在托底供养责任、准入退出机制、固定资产增值、监督考核、风险防范、服务拓展等方面进行规范提升。要加大对运营过程的监管,防止欺老虐老等不良现象发生。要大力推进“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内生发展动力,在保证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会代养服务,为社会空巢、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能力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供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住房救助保障力度。扶贫和移民部门对特困人员统筹使用扶贫开发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电力、通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十三)强化资金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供养机构建设资金和管理运营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县福彩公益金可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建设和维护。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运营补贴按照供养人员30人以上(含30人)不低于15万元、30人以下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预算。县财政与民政部门要建立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十四)严格监督检查。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政府民生目标考核范围,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定期组织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365365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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