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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4-26 10:03:40  来源:国资办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南府办〔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建立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三届县委第43次常委(扩大)会和十八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65365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建立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12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体制
   

    (一)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能职责。监事会是县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对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县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监事会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资料;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二)理顺监事会与相关单位关系。县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3个平台,实现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监事会对县属国有企业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利,依法依规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除外。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并结合自身职能为监事会依法依规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国有企业及董事会、经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二、建立外派监事队伍管理体制

    (一)科学配置人员。县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参照省属、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设若干外派监事会,每个外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外派监事会设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不超过5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二)规范任职条件。担任专职外派监事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能够忠实代表国有出资人利益;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一般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有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国有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任专职外派监事的,除具备规范任职条件外,不得有以下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不宜担任专职外派监事的情形。

    (三)明确遴选方式。严格按照任职资格条件,采取现职转岗、公开招聘、交流任职等方式,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专业技术人才中选配专职外派监事,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职工监事为兼职,由派驻外派监事会的所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四)加强考核管理。加强监事会成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与监督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可量化的监事会及成员,予以奖励。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监事会及成员,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等责任。企业发现外派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

    (一)准确把握监事会监督工作重点。监事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内控建设等情况,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和立体化监督体系,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

    (二)建立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对于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要监督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告”“报告直通车”制度。监事会开展年度集中监督检查,逐户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三)建立监事会履职记录制度。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监事会成员驻企业时间、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发表监督意见、开展监督检查、提交监督信息、提交检查报告等情况。履职记录情况作为对监事会及成员开展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参考。

    (四)建立检查移交整改机制。监事会负责检查与揭示企业问题和风险。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问题和风险分类并移交县国资监管机构、审计局及有关部门。县国资监管机构、审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促企业整改监事会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企业是整改问题和风险的直接责任主体。

    (五)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对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实行“一企一公开”,或者按类别和事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国资、监事会、审计、纪委监委、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监督工作支持配合协作机制,多种监督力量应当相互提供工作支持配合,节约监督资源。

    (七)完善企业支持配合检查机制。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有关部门承担监事会工作职能。企业召开各种重要会议,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参加,并送达会议文件资料。根据监事会要求,企业应当提供财务会计、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资料,以及提供其他必需的支持与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一)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工作,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涉及监事会的各种问题和事项,为监事会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要把支持监事会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本企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强化协调,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事会履职保障。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及外派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国资监管机构与专职外派监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任职期限结束后未续任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终止聘用(劳动)合同。专职外派监事实行年薪制度,具体薪酬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市场化水平确定,并通过考核发放。专职外派监事的“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县国资监管机构申报缴纳。监事会办公场地、开展资产检查等工作必需的条件,由县直相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和配合。履职企业要为专职外派监事履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保障专职外派监事职权。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监事会成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外派监事库,主要由大专院校、中介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上企业和公司不再另设监事会,符合外派监事(不含职工监事)选任条件的原企业监事可按照外派监事遴选要求转任,不符合外派监事(不含职工监事)选任条件的实行内部转岗。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立、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在下属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立、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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