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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明白卡

时间:2018-02-01 11:35:11  来源:扶贫移民局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一、医疗保障类政策
    1、先诊疗后结算:南江县县域内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一站式”报销服务流程,严禁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收取住院押金,贫困患者出院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2、代缴医疗保险费用:2017年起,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3、住院医疗扶助:建卡贫困患者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不扣减起付标准和部分支付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在外务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需在市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经现行各类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
   4、门诊医疗扶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病需长期门诊购药治疗的,可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一类门诊特殊疾病26种,实行限额结算。其中: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1000元/年·人;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1500元/年·人;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2000元/年·人;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2500元/年·人。二类门诊11病种,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负不超过10%。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病,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 
    5、扶贫救助基金救助:1.县内外住院:经医保、大病保险、顶梁柱健康扶贫公益保险、医疗扶助等救助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总额(单次计算,不累计)按比例进行救助。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不予救助;1000-5000元(含1000元),按40%进行救助;5000-10000元,按50%进行救助;10000元以上,按60%进行救助。每户每年救助限额20000元。2.县内门诊:三十七种特殊慢病(以医保认定为准)经医保、医疗扶助等救助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总额按比例进行救助(当年个人费用可多次累计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不得以家庭累计)。1000元以下不予救助;1000-5000元,按55%进行救助;5000-10000元,按60%进行救助;10000元以上,按65%进行救助。每户每年救助限额20000元。3.特别注意:非公立医疗机构(县外、县内二级以下)诊治费用、县外就医门诊费用、门诊自购药品、门诊检查费等不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
    6、“十免”政策:1.免收一般诊疗费;2.免收院内会诊费;3.免费开展贫困人员白内障复明项目;4.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5.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7.免费巡回医疗服务;8.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9.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10.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
    7、“四补助”政策:1.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2.5万/人;2.晚期吸血虫病人5000元/人/年;3.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700元/人/年;4.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
    二、教育类政策
    8、学前教育: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县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据实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9、义务教育: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全部纳入“一补”范畴补助生活费。小学500元/期,初中625元/期。
    10、普高学生补助:据实对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助学金:1000元/期;减免学费:省级示范高中460元/期,市级示范高中340元/期,县级示范高中280元/期。
    11、中职学生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进行补助,助学金:一、二年级学生每生1000元/期;减免学费一、二、三年级学生每生1000元/期;对三年级在校学生按每生每期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含技工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12、中高等职业教育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本人或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位学生每学期补助750元。
    13、大学生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最高8000元/年,研究生最高12000元/年,读书期间免利息;对2016年至2020年新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给予每生每年4000元的补助(学费和生活费各2000元),直至相应学生阶段的学业结束。
    14、教育扶贫救助资金: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
    三、住房改善类政策
    15、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农户直补资金(一般户2.5万元/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3万元/户;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资金1万元/户)。
    1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助:(一)拆旧复垦安置补助标准: 一是一户一宅集中安置项目区内,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简称一户一宅),自愿申请拆除原有旧房,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在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新安置的(简称集中安置),补助标准为:3人及以下的户型补助5万元/户、4人的户型补助7万元/户、5人及以上的户型补助9万元/户。二是一户一宅货币安置项目区内,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一户一宅),自愿申请拆除原有旧房,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不在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新安置的,也不在本村内其他地方自建新房安置的(简称货币安置),并承诺不再申请新宅基地,补助标准为:3人及以下的户补助6万元/户、4人的户补助8万元/户、5人及以上的户补助10万元/户。三是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项目区内,在本村内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简称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多余房屋及宅基地应予自动拆除复耕,未拆除复耕的,以占地面积计算,按100元/平方米鼓励搬家腾房、拆旧复垦,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若两处及以上房屋都参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其中一处房屋按一户一宅标准补助,其余按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标准合并计算,鼓励搬家腾房、拆旧复垦。四是部分拆旧复垦一个拆旧地块应予全部拆除复耕,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拆除复耕时,其补助标准参照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的标准执行。(二)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参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农户,在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内需先拆后建的,按一个建设周期一次性补助过渡安置费:3人及以下的3000元/户,4人的3500元/户,5人及以上的4000元/户。先建后拆、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未全部纳入折旧等部分拆除的拆旧农户不予补助过渡安置费。
    17、农村危房改造: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标准0.85万元/户;D级危房新建补助2万元/户,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及残疾人贫困家庭,除上述四类人员以外的存量危房,使用县本级财力或整合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彻底解决住房安全。
    18、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户均自筹不超过1万元。凡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按贫困人口数给予建(购)房定额补助:1.依托巴城、县城安置。有一定劳动技能、经营经验的,自愿申请在巴城和南江县城规划区购买保障房、商品房或有房屋产权的二手房,定额补助3.5万元/人。2.依托国省市重点镇安置。具备条件且自愿到长赤、正直、沙河三个国、省、市重点城镇规划区购买合法住房(含乡镇统规统建房和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或接受统一安置的,定额补助3.0万元/人。3.依托一般乡镇集镇安置。具备条件且自愿到除国省市重点镇以外的乡镇集镇规划区购买合法住房(含乡镇统规统建房和有房屋产权的二手房)或接受统一安置的,定额补助2.8万元/人。4.依托巴山新居安置。到被撤乡镇社区、历史形成的村庄集贸地、已建成或新建的中心村和聚居点统一安置的,定额补助2.5万元/人,享受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配套。5.分散安置。插花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在本行政村内自主搬迁安置的,定额补助2万元/人。同步搬迁农户可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项目补助中就高选择,不重复享受除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外的其他住房补助政策。
    19、灾后重建补助:参照《南江县“6.28”特大暴雨洪灾农村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当年确定为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恢复的倒房户,政府给予补助,一般户家庭补助16000元,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补助20000元,最终救助方式县当年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类政策
    20、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每个对象的发放标准以国定贫困线与该对象的年收入差额为准,标准=最新国定贫困线标准-残疾人扶贫对象年收入总额。(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对象不享受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2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领取工伤保险、纳入特困人员供养、领取老年福利性补贴高于本补贴、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补贴高于本补贴、领取离休等福利性补贴高于本补贴等人员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2、贫困残疾大中专生助学补助: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科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5000元,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中等专业学校(含高职)录取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困难残疾人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技术学校)的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贫困残疾大中专生助学补助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低保户,补助金额根据每年下达资金和上报人数确定)。
    23、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直接补助给项目实施定点医院,手术治疗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康复训练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适配辅助器具每人每年不超过0.5万元,仅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孤残儿童等经济困难家庭。
    24、残疾人康复项目:引导和支持城乡残疾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以及假肢安装项目和非药物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仅用于经济困难家庭。
    2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26、最低生活保障:其贫困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75元以下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要求,给予差额补助;同时对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人、困境儿童等人员给予分类调节金。
    2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县级政府按100元每人每年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户、特困人员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已享受其他代缴政策的人员不累加享受);一、二级残疾人以及精神病患者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级政府按100元每人每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28、高龄补贴:80-89周岁,50元/月·人;90-99周岁,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500元/月·人。
    29、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女年满58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符合政策生育),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卫计局)
    30、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520元;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650元。(卫计局)
    31、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贫政策。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
    32、特困人员供养:持有南江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3、困境儿童保障:对孤儿按机构养育1300元/月·人,社会散居810元/月·人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符合特困儿童条件的纳入特困儿童供养后,按特困人员标准发放,农村分散供养400元/月,农村集中供养500元/月,城市分散供养500元/月,城市集中供养600元/月,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同时享受150元/月·人的低保分类补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出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单次不高于3000元,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五、生产就业类政策
    34、农机购置补贴: 按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实行定额补助。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5、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36、产业扶贫到户资金:根据贫困户家庭“四小”产业发展情况,遵循“县级统筹、乡镇监管、村民自主、增量奖补、投资(入股)分红、保障收益”的原则,按照“已脱贫户400元/人、当+年脱贫户1000元/人、未脱贫户600元/人”的标准,参照行业补助标准实行现金补助到户。
    37、产业扶持基金: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项目,可向村“两委”书面申请每户不高于1万元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使用产业扶持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原则,按照基金管理章程使用。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生态区位、功能等级区划,对有生态公益林的农户按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方式为通过一卡通到户,其标准为14.75元/亩。
    39、生态护林:根据各乡镇、村组管护面积、管护难度、火险等级和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对贫困户家庭中生态护林员给予补助,2016年补助标准为人平均年管护报酬3600元,2017-2018年补助标准为人平均年管护报酬4800元。
    40、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以现金方式直兑到户,每亩补助5年计16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200元/亩,中央预算内种苗造林费400元/亩;分3次下达,第1年900元/亩(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3年300元/亩、第5年400元/亩。
    41、扶贫小额信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可向银行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对符合贴息要求的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按“贫困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原则,由借款贫困户提交贴息申请,将贷款凭证、结息凭证原件及贴息申请交村、乡汇总,报县扶贫移民局、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兑现到户。 严格禁止扶贫小额信贷采取户贷企用、信贷资金入股分红等探索模式。必须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的原则。
    42、职业技能和劳务品牌培训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其中未列入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A类职业1000元/人、B类职业1200元/人、C类职业1400元/人、D类创业培训1800元/人;列入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A类职业1200-1800元/人、B类职业1400元-2200元/人、C类职业1600-2500元/人。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鉴定收费标准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
    43、创业扶持:对当年计划退出贫困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每月见习补贴1000元;对贫困户自主创业的,向贫困劳动力发放3年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可至10万元,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贫困劳动力可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返乡创业贷款;对经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贫困对象,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5年内毕业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创业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创(领)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1万元的创业补贴。
    44、劳务输出交通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45、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产业用工吸纳贫困人口10人以上,年人均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按吸纳贫困人口务工收入总额的3%奖补。吸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等入股,贫困人口年实现分红500元/人以上的,且能稳定脱贫,按分红总额的5%奖补。采取“借畜还畜”等方式,帮带贫困户人均年增收500元以上、且能稳定脱贫的,按100元/户对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奖励。
    46、经营主体提档升级南江县域内工商注册登记企业,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补贴。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扶持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荣获国家、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当年荣获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市“创业星中星”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市、县“创业之星”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县上每年评选示范龙头企业3-5个、专业合作社5-10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10-20个,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7、经营主体参与品牌创建对当年新获得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按每个产品扶持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续展认证和复查换证的当年,分别按每个产品扶持奖励0.5万元、0.6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增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经营主体,扶持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经营主体,扶持奖励50万元。
    48、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经营主体在县域范围内发展订单农业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且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按5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49、经营主体规模流转土地经营主体在县域内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规模发展产业的,一般产业按照2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50、经营主体发展新兴产业:新型经营主体运用电商销售南江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以对公账户销售数据为准),第一年按实际销售额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每年按增量的1%给予奖补。对在行政村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村养老、森林康养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1、经营主体开设营销店新型经营主体在国内大中城市新开设南江特色农产品销售连锁店或直营店,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正常营业超过2年的,每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2、经营主体参加特色农业保险对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以及参保农户,财政补贴50%保费。
    53、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担保贷款用于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54、对专业大户奖扶对当年新增实行标准化种植(养殖)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成片发展或者低改中药材、木本油料等种植业规模达到50亩以上,一次性按1万元/户的标准奖励扶持。生猪1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兔2万只以上,分别按10元/头、1元/只、100元/头、1元/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均以销售检疫票据为依据)。
    55、基础配套奖扶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及投资产业发展资金额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在200亩以上或生产经营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政府按其投入的10%配套解决产业道路及生产用水设施。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实行“一企一策”,奖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其固定投入的10%。对农业产业化规模种植、养殖项目,一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企业或经营主体修建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占地可按照农村三类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用水、用电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6、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①年出栏300-499只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5万元。建标准化圈舍24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南江黄羊200只以上,种草15亩以上。②年出栏500-699只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5万元。建标准化圈舍35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南江黄羊300只以上,种草20亩以上。③年出栏700-999只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5万元。建标准化圈舍45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南江黄羊400只以上,种草30亩以上。④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南江黄羊500只以上,种草50亩以上。各类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均需取得环评手续,按农业局规划设计建设,建有与其规模配套的办公室、消毒池、兽医室、青贮池、干草棚、堆粪棚等设施,管理制度完善。
    57、新建南江家庭羊场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建标准化圈舍120平方米以上,人工种草10亩以上,常年存栏150只以上、年出栏100只以上。
    58、对规模发展南江黄羊300只以上的专业大户按50元/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均以销售检疫票据为依据)。
   59、南江黄羊销售环节补助。对加入到南江黄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户、大户、规模养殖场,每销售一只种羊给北牧集团、每销售一只肉羊给德健食品公司,按30元/只的标准予以补助(北牧集团、德建食品公司自己的养殖场除外),贫困户按5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补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每个场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60、在县域内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规模发展核桃产业,按照3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61、对县域内已建成未投产的核桃产业园进行丰产培育的,改造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62、对当年新增标准化种植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成片发展或者低改核桃规模达到50亩以上,一次性按1万元/户的标准扶持奖励。
    63、在县域内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规模发展茶叶产业的,按照5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64、对县域内已建成未投产的茶叶产业园进行丰产培育的,改造低产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65、对当年新增标准化种植的专业大户,成片发展或者低改茶叶规模达到50亩以上,一次性按1万元/户的标准奖励扶持。
    66、茶树种苗资金由县财政补助60%;新建、低改茶园财政按茶树专用有机肥200公斤/亩的标准扶持奖励,对象限于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大户(茶叶种植面积50亩以上)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67、在县域内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规模发展金银花产业的,按照3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68、对县域内已建成未投产的金银花产业园进行丰产培育的,改造低产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扶持奖励。
    69、对当年新增标准化种植的专业大户,成片发展或者低改金银花规模达到50亩以上,一次性按1万元/户的标准扶持奖励。
    70、金银花种苗资金由县财政按不低于60%的标准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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