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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18-03-08 10:18:07  来源:应急办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南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各部门应立即根据本预案要求,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社会力量”的原则,迅速处置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各位副县长
    成员:县府办、县救灾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监察局、县经商委、县气象局、县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医院、县中医院、县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执法大队、县人行、县工行、县农行、县信用联社、县广播网络公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县供水总站、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1) 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 部署和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 协调人员,迅速组织指挥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4) 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5) 视情况请示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上级抗震指挥部的领导;
   (6)视灾情请求上级地震行政部门部门派出专家组给予援助;
   (7)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担任。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上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掌握、监视和分析震情;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分组。
    2.1.2.1紧急抢险救灾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科技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县供水总站、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2.1.2.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县应急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救灾办、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县广播网络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应急调查和对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工作,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施工队伍修建公路等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2.1.2.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救灾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药监局、县医院、县中医院、县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执法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准备好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组织医疗救护和医疗服务队伍紧急赶赴震区实施医疗救助、抢救伤员;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2.1.2.4稳定、交通和通讯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救灾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网络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质集散地、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人员、物质和装备及保障通讯。
    2.1.2.5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救灾办、县财政局、县经商委、县粮食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住处、有基本医疗保障。
    2.1.2.6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县应急办牵头,国土资源局、县救灾办、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网络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随时将险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和措施报告应急指挥部。
    2.1.2.7应急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由县经商委牵头,县救灾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药监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物质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质的储存、筹集、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征购和调运。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和收集
    县应急办负责震情信息的监测、处理,必要时采取短期临震加密观测、加密速报、流动监测等措施。运用专家会商系统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报市地震办。
任何单位、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应当及时向市地震办公室报告,不得随意向社会传播。重大灾情可直报县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110报警台报警。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办。
    2.预警预防行动
    1.实行地震灾情预警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灾情预测预报意见由省地震部门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发布。情况特别紧急时,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市政府、省地震部门、市地震办报告。
    2.分类预警。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灾情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红色预警”是指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预报;“橙色预警”是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预报;“黄色预警”是指未来1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预报。
    3.应急预防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的应急预防行动由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及时召开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行动预案情况。按照预警震级信息,对地震后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及应急准备措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四川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本县或周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本县或周边地区发生6.0—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本县或周边地区发生5.0—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本县或周边地区发生2.5—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报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包括: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辖区内的地震,县应急办要配合市地震办在震后2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40分钟内协同省、市地震部门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县政府、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应急办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方了解震害信息,向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汇总报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地震现场工作队调查、收集的地震灾情,及时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续报,县应急办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救灾办、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
    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规划城建、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抄报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救灾办、县民政局。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部门,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造成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乡镇政府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地震灾害应急委员会,县地震灾害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报市应急委员会,并抄报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办和市外事办。
     县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上级地震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3 指挥与协调
    4.3.1 I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
    在上级部门地震灾害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地震灾害指挥部组织指挥启动本预案。
    1、县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迅速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
    2、派遣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3、督促灾区所在乡镇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4、组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5、请求上级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6、建议上级实施交通管制和呼吁援助等应急措施。
    4.3.2 Ⅳ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3.2.2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运作程序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包括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召开指挥长会议、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三种方式。指挥长视灾害程序、区位敏感性和其他考虑,确定运作方式。
    4.3.2.2.1 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
    指挥长召开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协调县人武部和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调派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等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质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建议县政府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建议上级应急委员会启动国家、省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向上级地震部门请求提供援助事宜;建议县人民政府向邻县、市、省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3.2.2.2 召开指挥长会议
    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长会议,列席会议人员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有关协调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官兵参加抢险救灾、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等事项,组织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3.2.2.3 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指挥长决策和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队伍赴灾区等事项,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处理和协调其难以解决的紧迫问题,视灾区需求协调地震灾害指挥部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4 紧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以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综合协调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5 紧急支援的指挥与协调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干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县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设施功能。
    县交通局组织对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组织道路客货运输。
    4.5.2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利局、交通局、规划和建设局、安监局等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单位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县发改委、安监局等单位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5.3 重要目标警卫
    县公安局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4 灾民的转移安置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5 现场地震监测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市、县的监测工作。
    4.5.6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5.7 呼吁与接受外援
    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红十字会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呼吁和接受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三、经地震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一般地震的可能。
    四、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县人民政府可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上报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开展灾后处置工作。
    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由于地震造成污染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分配救灾款物方案,应报县政府决定后实施。
    5.3 保险
    县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认真理赔和给付。
    5.4 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调查,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在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汇报。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发改委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
    人员抢救险队伍: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消防大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供水抢险、供气抢险、通信抢险、电视抢险、路桥抢险、水利设施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辐射防护等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队伍:急救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乡镇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规划和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发流行;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发改委、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药监局等单位协调灾区所需药医疗器械药品的紧急调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6 物质保障
    县发改委、县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县经商委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报、拨付。
    6.8 社会动员保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县民政局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的能力,县、乡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0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地震现场救援负责人有权决定能否进入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地震现场救援负责人可以决定能否破拆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
    地震现场救援负责人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地震现场指挥部要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应急人员时,地震现场指挥部要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应急人员受救援现场或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或有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地震现场指挥部要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地震现场救援队可以撤离该区域。
    应急人员要听从指挥,地震现场救援负责人必须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等上级的指挥与协调。
    6.11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地震现场指挥部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
    应急、救灾、国土资源、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救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
    7.1.2 向社会发布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
    县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在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减灾意识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遵照法定程序,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相关地区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7.1.3 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尽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地震地质灾害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的制定
    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南江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8.2.2 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南江县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8.2.3 预案的日常管理
    《南江县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
    8.3 奖惩与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南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和追究责任。
    8.4 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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